金融知識普及月|識別非法金融廣告 遠離非法金融陷阱

發布時間︰2024-09-20

當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網信辦正聯合開展2022年“金融知識普及月 金融知識進萬家 爭做理性投資者 爭做金融好網民”活動。公司切實履行上市公司責任,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加強金融知識普及和風險提示,增強員工、投資者對金融投資風險的識別和防範能力。

為方便人們獲取金融信息,生活中我們常常可以見到金融相關的各類廣告。但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多種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廣告,誤導甚至誘騙金融消費者參與非法金融活動,今天,公司帶大家一起認清非法金融廣告,遠離非法金融活動呢。



01涉嫌非法、虛假金融廣告普遍具有以下特征︰

(1) 承諾“投資理財回報顯著高于同期基準利率”;

(2) 承諾“投資回報率10%以上”;

(3) 承諾“百分百本息保障”;

(4) 承諾“無需征信報告,只要一張身份證,即可24小時放款”、“無征信秒過”;

(5) 沒有標明“投資有風險”字樣;

(6) 沒有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7) 利用監管機構、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02發布金融廣告需要哪些資質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規定︰金融行業屬于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金融業務。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進行金融營銷宣傳,應當具有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金融或與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開展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的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03金融營銷宣傳活動有哪些禁止性行為

《關于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規定︰

(1) 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2) 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進行營銷宣傳。

(3) 不得以損害公平競爭的方式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4) 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5) 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6) 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7) 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

(8) 不得非法或超範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


04如何識別違規金融廣告,遠離非法金融活動?

(1) 查詢金融廣告主是否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詢問推銷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證明。

(2) 核實金融廣告內容在形式和實質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融資租賃、典當等名義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行為。

(3) 查看廣告是否對金融產品或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標明“投資有風險”字樣等。互聯網平台上發布的金融廣告是否具有可識別性,是否顯著標明“廣告”。

(4) 查詢廣告是否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違規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產品的過往業績。

(5) 核實廣告是否違法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是否涉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


內容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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